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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中院判处一售假名牌淘宝店主商标侵权赔偿近5万元
发布时间:2011-5-12 12:13:44 | 3 人感兴趣 | 评分:3 | 收藏:0
今天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淘宝网店店主刘叶(化名)开设网店销售假冒商品构成商标侵权,判决刘叶赔偿广东省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奈服饰”)经济损失3万元和合理费用1.7万余元;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虽不构承担共同侵权责任,但收到了法院关于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联动机制等4项司法建议。
2010年12月16日,方奈服饰向武汉市中院提出诉讼,称刘叶开设在淘宝网上的网店大量销售假冒“芳奈儿”品牌的伪劣产品;自2009年以来,方奈服饰以多种方式反复通知淘宝公司删除侵权信息,但淘宝公司推脱、袒护侵权商家,拒不删除相关侵权网页。方奈服饰认为,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芳奈儿”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共同侵权,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0万元。
刘叶表示,其不知道销售的商品为假冒商品,且原告的赔偿请求过高;淘宝公司则认为,自己履行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注意义务,主观上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武汉中院查明,2010年9月20日,芳奈服饰通过公证取证方式在淘宝网上刘叶开设的个体网店上购买了一件假冒“芳奈儿”品牌内衣;11月18日,方奈服饰向淘宝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删除其提供的淘宝网上所有网店发布的与“芳奈尔”有关的侵权产品信息,并提供这些网店的注册信息。随后,淘宝公司对涉案侵权产品具体ID链接进行了删除处理;并应要求,提供了店主刘叶的注册信息。
武汉中院认为,刘叶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行为侵犯了作为商标权利害关系人的原告的合法权益,应该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现双方当事人均确认本案被控侵权商品信息已经删除,已无再行判决停止侵权的必要;淘宝公司对刘叶的侵权行为虽然上提供了交易平台,但是主观上并无过错,且对刘履行了适当的事前商家身份审查,接到侵权投诉后及时删除了侵权商品网页,属合理补救措施,不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据此,武汉中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淘宝公司虽然不用承担共同侵权责任,但在一审宣判时收到了武汉中院的4条司法意见和建议:加强网络商标侵权的技术监管能力,建立知识产权联动保护机制;加强网络商家身份审查,延长商家身份信息、交易信息的保留时间;修改投诉处理规则,方便权利人投诉;建立违法商家“黑名单”公示及消费警示制度。
据悉,此案是湖北武汉地区法院审结的*一起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提起的商标侵权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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